会员活动考核暂行办法
2021-12-15 03:07:08 来源: 作者:秘书处 点击量:5542重庆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会员活动考核暂行办法
(2021年11月19日三届七次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加强会员权利与义务,规范会员参加协会活动,调动会员参加活动的积极性,依据《重庆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章程》第四章《会员》有关规定,结合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对协会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会员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本会活动指本会通知会员参加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会议、考察走访、培训学习、评选先进等,如党建、技能培训、技术交流、行业展会、行业论坛、产品展示等。
第二条 会员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义务。协会秘书处对会员参加协会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将参会记录纳入会员年审考核内容。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活动的内容、形式、规模大小、参会人员要求等情况,提前发出活动通知,通过协会网站、微信群公告或一对一微信发送等多种方式通知到会员。
第四条 会员接到协会活动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参加人员并及时回执。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的,用电子邮件或微信以书面文字说明原因。
第五条 会员回执协会通知后,应提醒参加人员按时参加。活动开始前,因临时有事不能参加活动又不能变更参加人员的或变更参加人员,均应与协会秘书处或活动现场负责人联系,回复提交书面文字予以说明。
第六条 参加活动人员应遵守纪律,准时参加,不迟到早退;确有急事需要提前离开的,应与活动现场负责人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七条 协会对积极参与协会活动的会员给予表彰;对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的会员,第一次以通讯形式给予口头批评,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记入年审评审考核分值。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做好每次活动的策划、组织、服务和保障工作,创造条件让更多会员参加活动。会员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由重庆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