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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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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选举办法

2020-05-26 01:39:42 来源: 作者: 点击量:5789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代表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选举工作,接受重庆市公安局和重庆市民政部门监督。

第三条 本协会选举工作,由协会换届领导小组负责。第三届理事会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理事单位数量为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本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候选人由本会换届领导小组研究提出,经二届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依照章程提交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由本会换届领导小组研究提出,经二届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依章程提交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理事会议进行表决。

第六条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选举,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对提名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第七条 选举程序:

1、由指定的人员宣读选举办法(草案),并由会员代表大

会表决通过;

2、主持人介绍理事会成员、监事候选人(候选单位)情况;

3、主持人提请会员代表表决,如有反对或弃权,请提出;如没有,请举手通过;

第八条 选举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九条 本协会理事单位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得到到会理事(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即为当选。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

第十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理事长担任。情况特殊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在职和退休党政机关领导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

本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要做变更的,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的变更。

    本协会理事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

职务的,理事长应当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理事会在收到理事长报告后,应在30天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同意变更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新的理事长。

新任理事长选举产生后,本协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理事长的相关材料,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19年3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